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46號

原告 余婉榆

被告CONCEPCIONIARCAPULONG

上列原告與被告CONCEPCIONIARCAPULONG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慧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