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348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8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