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029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029號
原   告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銘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民國九十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7年2月至4月間,向原告購
買微軟標準鍵盤等電子貨品數批,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
139,272元,原告如期如數交訖,至今竟未獲付款,屢經催
索,迄未給付,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39,272元
及遲延利息。
㈡被告主張: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97年2月至4月間,向原告購買微軟標準
鍵盤等電子貨品數批,價款139,272元,至今竟未獲付款,
之事實,已據提出簽收單統一發票40張影本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期,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及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740元(裁判費
13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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