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4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田統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00年度執字第176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田統宏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受刑人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該署竟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條第8項第4款「3犯以上施用毒品者」之規定,不准其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雖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2次觀察勒戒、1次強制戒治,然前揭條文係規定犯3次以上施用毒品,與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犯係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罪,顯有未合,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字第1763號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固曾當場表示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惟隨後經其向該署執行科承辦人員詢問及與其子商議後,認為易服社會勞動拖延之時間較長,逕入監服刑時間較短,乃決定入監服刑,而於承辦人員提供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上,勾選「於詳閱前開須知後,確定不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欄位並簽名,復持交承辦人員備查,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前揭「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既係自行放棄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則聲明異議意旨所稱:其遭新竹地檢署駁回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云云,顯非事實。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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