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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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無故持有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子彈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6月9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