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94年簡字第7696號判決之確定日期為95年6月2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2年6月21日,應予更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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