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鍾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鈞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清償借款及返還溢領薪資為由,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7984號裁定准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9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13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44號對相對人實施假執扣在案,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又查,相對人就前開保全之請求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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