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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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己○○相對人德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甲○○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參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原聲明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3,323,063元,嗣聲明減縮為6,294,389元,並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就減縮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依首揭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按訴訟標的金額6,294,389元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