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新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1號假扣押裁定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