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王婉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B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