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債權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接奉鈞院九十年度執 全洪 字第八四一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函令,查封聲請人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不動產。惟聲請人並未積欠債權人任何款項,對是項查封成難茍同,聲請人不能遽邇返還,為此依法聲請鈞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針對同一假扣押事件(假扣押事件案號:九十年度裁全洪字第一三七一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九十年度執全洪字第八四一號)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並經本院予以裁定准許在案(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且相對人亦早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即對聲請人提起返還押租金及擔保本票之本案訴訟,現正由本院民事庭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審理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明細表、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裁定、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卷宗查明屬實,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