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九十年訴字第一四八五號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㈠被告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㈢證物原件。㈣基本放款利率表。㈣帳卡明細。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
,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