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八號
原告甲○○
送右原告與被告蓮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蓮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被告亞聯營造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被告 張大中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蓮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亞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各自法定代理人、被告張大中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或住、居所,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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