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66號原告甲○○即 陳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