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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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派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ㄧ百年ㄧ月二十二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1年1月22日就任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於91年3月5日經鈞院以嘉院興民樸91司字第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於99年2月1日經鈞院准予將清算期間展延至99年1月22日止,後又延展至99年7月22日。惟因近期剛向國稅機關辦理清算申報,國稅機關亦尚未核定,因而無法於期限內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7月23日起展延至100年1月22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博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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