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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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號
受罰人甲○○以上受罰人因原告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9年7月21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85頁)。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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