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六五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六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六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顏振坤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年五月五日│ 伍萬 元│ST0五四九六一│││││社儲蓄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