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小字第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城小字第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周政甫
被   告  楊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
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九月五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陳鴻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陳鴻璋
法官王鴻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陳鴻璋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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