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445號
原 告 楊張端
一、上原告與被告 涂素滿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
訴訟。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