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正淵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正淵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