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08號
原   告  吳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安 即信安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8,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67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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