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國興
王輝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101年度偵字第244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於被告范國興、王輝智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