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周洋一 原告 周泰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郭乃瑩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鄉○○段○○○○號土地如原告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約略面積為何,或原告所有相鄰土地因通行上揭土地可增加之客觀價值若干、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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