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程梅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 賴茂辰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程梅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 賴茂辰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