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徐湖淇
徐凡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被告游㨗敏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