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陳慶崧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騰本,據以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土地總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權利持分)。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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