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許付東相對人劉仲乾相對人劉宗智上列聲請人許付東因與相對人劉仲乾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許付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__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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