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7號聲請人 黃珍琦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良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羅良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