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2號聲請人 柯伍龍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蔡腰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相對人柯蔡腰之鑑地定點,及安排鑑定事宜之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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