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許秀鳳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劉政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劉猛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母 鄒佳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之生母鄒佳安之出養同意書(如未能取得出養同意書,請具狀敘明原因)。
三、收養人許秀鳳之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
四、具狀敘明收養理由及教養計畫。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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