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15號聲請人 喻永淡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許福安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㈡提出相對人許福安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