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彰佑選任辯護人陳三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彰佑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彰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罪嫌仍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是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貞瑩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