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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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0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汽油桶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應補充如下:扣案之汽油桶1個,乃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至於該桶內原扣案約2公升之汽油因具危險性,初於獲案時經警拍照採證後即行棄置而滅失無存(見警卷第14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且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義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錄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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