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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