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3年12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02│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1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03│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2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04│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3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05│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4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06│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5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07│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6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08│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7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09│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8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10│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9月5日│CE0000000│六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11│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10月5日│CE0000000│七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012│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000元│94年11月5日│CE0000000│八個月│││社會福利基金會│公館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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