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賴坤堂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何進益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7,500元,應徵裁判費137,5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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