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則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則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則鑫(下稱受刑人)因誣告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3年5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則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判2次││││判12次│││││││├────────┼───────────┼───────────┼───────────┤│犯罪日期│95.06.07~95.06.23│95.07.10~96.03.12│96.06.0696.07.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329、20844、28294│20329、20844、28294│20329、20844、28294│││號、99年度偵字第4541│號、99年度偵字第4541│號、99年度偵字第4541│││、18220號│、18220號│、1822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7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7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79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審├──────┼───────────┼───────────┼───────────┤││判決日期│100.09.14│100.09.14│100.09.1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4017號│4017號│4017號││決├──────┼───────────┼───────────┼───────────┤││判決│101.08.03│101.08.03│101.08.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1.編號1~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備註│2.編號1~3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522號(巳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則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4.22│││││98.07.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43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實││第406號││││審├──────┼─────────┼─────────┼──────────┤││判決日期│102.11.20│││├─┼──────┼─────────┼─────────┼──────────┤││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判││第1339號││││決├──────┼─────────┼─────────┼──────────┤││判決│103.04.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臺中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7186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