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小調字第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關於訴訟管轄之規定,於聲請調解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24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係在南投縣竹山鎮,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按,則本院就此事件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