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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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756號聲請人德泰紹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提出洪國雄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3、更正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名稱(應為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4、 陳明 本件聲請是否以甲○○為相對人。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