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27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二二0四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五四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沒收依據│├──┼─────────────┼───┼───┼──────────┤│㈠│偽造之「 王雯娟 」印章│枚│一│刑法第二百十九條│├──┼─────────────┼───┼───┼──────────┤│㈡│偽造之「高雄縣政府印」印章│枚│一│同上│├──┼─────────────┼───┼───┼──────────┤│㈢│偽造之「 楊秋興 」印章│枚│一│同上│├──┼─────────────┼───┼───┼──────────┤│㈣│偽造之「 劉培東 」印章│枚│一│同上│├──┼─────────────┼───┼───┼──────────┤│㈤│偽造之「 曾錦秋 」印章│枚│一│同上│├──┼─────────────┼───┼───┼──────────┤│㈥│偽造之「建築執照校對 黃雅清 │枚│一│同上│││」印章││││├──┼─────────────┼───┼───┼──────────┤│㈦│偽造之「技佐 林安然 」印章│枚│一│同上│├──┼─────────────┼───┼───┼──────────┤│㈧│偽造之「小隊長 張故博 」印章│枚│一│同上│├──┼─────────────┼───┼───┼──────────┤│㈨│偽造之「高雄縣教育獅子會」│枚│一│同上│││印章││││├──┼─────────────┼───┼───┼──────────┤│㈩│偽造之「 林明典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林明典建築師事務所│枚│一│同上│││」印章││││├──┼─────────────┼───┼───┼──────────┤││偽造之「 朱曦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 朱錫昌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 蔣勝義 」印章│枚│二│同上│├──┼─────────────┼───┼───┼──────────┤││偽造之「 王昭文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 吳錦豐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 郭賴 招治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 林佳慧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洪 沈淑芳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 盧淑珍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 侯淑容 」印章│枚│一│同上│├──┼─────────────┼───┼───┼──────────┤││偽造之「 林國隆 」印章│枚│一│同上│├──┼─────────────┼───┼───┼──────────┤││數字「零」~「玖」之印章│枚│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數字「零」~「玖」、「九十│枚│十一│同上│││一」之印章││││├──┼─────────────┼───┼───┼──────────┤││供犯罪所用之「高雄縣政府稅│││同上│││捐稽徵處岡山分處多功能服務│枚│一││││台證明章」印章││││├──┼─────────────┼───┼───┼──────────┤││供犯罪所用之「納稅服務課」│枚│一│同上│││印章││││├──┼─────────────┼───┼───┼──────────┤││供犯罪所用之「本案依分層負│││同上│││責表授權承辦人員核發承辦人│枚│一││││員」印章││││├──┼─────────────┼───┼───┼──────────┤││供犯罪所用之「與正本相符」│枚│一│同上│││印章││││├──┼─────────────┼───┼───┼──────────┤││供犯罪所用之「高雄縣鳳山」│枚│一│同上│││印章││││├──┼─────────────┼───┼───┼──────────┤││供犯罪所用之「地政事務所」│枚│一│同上│││印章││││├──┼─────────────┼───┼───┼──────────┤││供犯罪所用之「跨所代發」印│枚│一│同上│││章││││├──┼─────────────┼───┼───┼──────────┤││數字「零」~「玖」之印章│枚│十│同上│├──┼─────────────┼───┼───┼──────────┤││供犯罪所用之「本使用執照數│││同上│││字概由申請書轉載如有錯誤均│枚│一││││由起造人建築師負責」印章││││└──┴─────────────┴───┴───┴──────────┘
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沒收依據│├───┼──────────────┼──┼──┼──────────┤│壹-1│偽造會勘紀錄表│冊│一│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壹-2│偽造高雄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冊│一│同上│├───┼──────────────┼──┼──┼──────────┤│壹-3│空白立案證書│冊│一│同上│├───┼──────────────┼──┼──┼──────────┤│壹-4│偽造補習班立案證書│冊│一│同上│├───┼──────────────┼──┼──┼──────────┤│壹-5│偽造高雄縣政府公文│冊│一│同上│├───┼──────────────┼──┼──┼──────────┤│壹-6│偽造各項施工證明書│冊│一│同上│├───┼──────────────┼──┼──┼──────────┤│壹-7│偽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款證│冊│一│同上│││明書││││├───┼──────────────┼──┼──┼──────────┤│壹-8│偽造國有財產局土地使用權同意│冊│一│同上│││書││││├───┼──────────────┼──┼──┼──────────┤│壹-9│偽造法院公證書│冊│一│同上│├───┼──────────────┼──┼──┼──────────┤│壹-│偽造高雄縣政府短期補習班立案│冊│一│同上│││證書││││├───┼──────────────┼──┼──┼──────────┤│貳│畢業證書影本│冊│一│同上│├───┼──────────────┼──┼──┼──────────┤│參│被告甲○○業務名冊│冊│一│同上│├───┼──────────────┼──┼──┼──────────┤│肆│身分證影本│冊│一│同上│├───┼──────────────┼──┼──┼──────────┤│伍-1│記事本│冊│一│同上│├───┼──────────────┼──┼──┼──────────┤│伍-2│記事本│冊│一│同上│├───┼──────────────┼──┼──┼──────────┤│伍-3│記事本│冊│一│同上│├───┼──────────────┼──┼──┼──────────┤│伍-4│記事本│冊│一│同上│├───┼──────────────┼──┼──┼──────────┤│陸-1│冠志文教補習班申請資料│冊│一│同上│├───┼──────────────┼──┼──┼──────────┤│陸-2│立文補習班申請資料│冊│一│同上│├───┼──────────────┼──┼──┼──────────┤│陸-3│公元補習班申請資料│冊│一│同上│├───┼──────────────┼──┼──┼──────────┤│陸-4│ 哈奇 補習班申請資料│冊│一│同上│├───┼──────────────┼──┼──┼──────────┤│陸-5│成長園補習班申請資料│冊│一│同上│├───┼──────────────┼──┼──┼──────────┤│陸-6│建功補習班申請資料│冊│一│同上│├───┼──────────────┼──┼──┼──────────┤│陸-7│立名補習班申請資料│冊│一│同上│├───┼──────────────┼──┼──┼──────────┤│陸-8│明揚補習班申請資料│冊│一│同上│├───┼──────────────┼──┼──┼──────────┤│陸-9│林國隆申請資料│冊│一│同上│├───┼──────────────┼──┼──┼──────────┤│柒-1│ 郭賴招治 變更使用執照│冊│一│同上│├───┼──────────────┼──┼──┼──────────┤│柒-2│周 王淑容 變更使用執照│冊│一│同上│├───┼──────────────┼──┼──┼──────────┤│柒-3│ 朱永正 變更使用執照│冊│一│同上│├───┼──────────────┼──┼──┼──────────┤│柒-4│ 蔣清雲 變更使用執照│冊│一│同上│├───┼──────────────┼──┼──┼──────────┤│柒-5│蔣清雲變更使用執照│冊│一│同上│├───┼──────────────┼──┼──┼──────────┤│柒-6│洪李雲築物使用執照│冊│一│同上│├───┼──────────────┼──┼──┼──────────┤│柒-7│ 黃德妹 建築物使用執照│冊│一│同上│├───┼──────────────┼──┼──┼──────────┤│玖│電腦磁片│片│廿五│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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