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非訟代理人甲○○
樓之5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0000000000、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