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7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大陸地區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爰依照前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