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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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06號

原告 林翼記

被告 蔡鎮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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