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7號
原告 連婉婷
被告 呂炳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劉韋汝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黃翰義
法官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