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7號

原告 連婉婷

被告 呂炳陞

王子杰

劉韋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劉韋汝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黃翰義

法官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