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2204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永誠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租賃契約書第十四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但書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