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