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4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陸
仟陸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
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壹仟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