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72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法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72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