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55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
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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