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執行完畢。竟仍不思小心謹慎,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南市○○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四七七號前時,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致自後追撞由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甲○○因之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多處擦傷併肛門周圍撕裂傷之傷害。詎乙○○於肇事致甲○○受傷後,非但未下車探視及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反而逕行駕車離去。
二、案經甲○○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供承於右開時、地發生車禍肇事致告訴人甲○○受傷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肇事後逃逸之犯行,辯稱:因為伊當時有服用感冒藥,精神狀況不佳,不知撞到人,且伊事後有到醫院去看告訴人云云。經查,右揭被告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多處擦傷併肛門周圍撕裂傷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訴在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紙、車損及現場照片十三張暨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足資佐證,被告該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於肇事逃逸部分,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被告係自後追撞告訴人甲○○之機車,撞擊點在被告所駕自小客車之右前端,為被告駕駛中視野所及之範圍,且被害人機車隨即倒地,造成甚長之刮地痕一條,此皆有照片在卷可按,則車禍當時勢必發出巨大之聲響,被告既於車禍之後尚能駕車逸去,其顯非在夢遊或無意識狀態中駕駛,焉有不知發生車禍之理!至於被告雖於事後趕至醫院欲探望告訴人,亦僅足證明其有和解之誠意耳,並無法否定其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外,並有目擊證人 陳慧如 就被告肇事逃逸犯行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明確,是被告該部分之辯解,與事實不符,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無足採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被告駕車本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且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所示,肇事當時日照光線充足,視距良好,道路為柏油路面,亦無障礙及缺陷等情況,被告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與告訴人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被告之行為自有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復有因果關係,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罪名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性、犯罪之動機、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就肇事逃逸部分猶飾詞狡辯,並無悔意,肇事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過失傷害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怡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